1.
110年1月12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上有鎮東街109號房屋。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優先承買: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得標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向債務人租地建屋者(並 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 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 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