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0年3月29日現場指界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事務所 人員現場陳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位於潭底幹(6-B5129DB79)電線杆起 (即新北市樹林區啟智街155號前)約啟智街一半巷道寬,向八德街方向延 伸至路燈編號225301為止,其上劃有機車停車格,並停放數輛機車等情, 有本院指界筆錄在卷可稽。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分 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 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1354地號土地經查係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109年11月10日)之範圍內,使用分區:第一種 住宅區,以上地號土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據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1354地號土地,經調閱該局所核發68樹使字第304 號使用執照(67樹建字第2043號建造執照)、69樹使444號使用執照(67樹 建字第2587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比對結果,非屬上開執照 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卷查本府67指1027號、67定247號建築指示線載示為 「既成巷路」。而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 籍圖至現場確認。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