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0年3月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4地號位於保安街1 段336巷8號旁,其上有廢棄磚造建物坐落,顯無人居住,亦無門牌;455地 號於保安街1段336巷7號路燈223172號後方,其上有鐵皮建物坐落」等語。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乙種工業區,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住 宅使用。
8.
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有汙染情況,另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亦載:「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27日北環水字第10218271542號函本筆 土地為土壤水污染控制場址」等語,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 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 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