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無門牌磚造平房及 1間工廠(門牌:長溪路二段598巷93號),編號2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3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無門牌鐵皮屋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 係不明,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2.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 房屋稅、(營業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 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 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 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又共 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