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14地號土地上另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數棟占用,其占有使用法 律關係不明且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及其所占用之土地不點交,由拍 定人自理。
3.
414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
4.
414地號之土地,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係公同共有關係,須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共有 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 人自理。
5.
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
6.
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須就同一標別全部不動產一併行使優先承 買權,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異議。六、本件392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現供通行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 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9.
414地號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 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414地號土地據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及共有人自用,無 出租,並經本院發函確認,債務人未於期限內為反對之表示,拍定後不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