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0年9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地號土地係位於汐止區林森街131巷32號房屋東北方約120公尺處之雜木林,52地號土地係位於房屋東北方約95公尺處之雜木林,
3.
52地號土地約無路可達,且依空照圖顯示均無定著物占用;62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房屋北方35公尺處之雜木林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62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