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0年4月7日查封、勘測時,一樓有神明桌及神明。據債務人在場稱, 該屋部分牆壁有壁癌;係自住,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勘估標的位於茄 萣區崎漏里,屬都市生活地區,現況為三層透天住家,編號2建物為1至3層增建,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 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建物總面積70.03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4.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 正順段576地號,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惟除標的土地外,其餘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該占用部分之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 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