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經現場查封履勘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7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 連棟一層樓鐵皮屋及空地、雜木林。其中一間閒置中,其中另一間上懸掛增展環保企業社,門牌號碼為林口後湖52-18號,由第三人劉00所承租。另 179-1地號土地上有一層樓鐵皮屋,為揚智企業有限公司,據其法定代理人 蘇00表示,為向債務人所承租7至8年,已另訂新租約2年一期(租期107年11 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另有一層鐵皮工廠,掛有承頁實業有限公司之招 牌,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林口區後湖52-16號,目前閒置中。
2.
另據債權人陳報之使用現況圖片顯示,17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一層樓鐵皮建 物,並有推高機、機具停放,及類似廢棄家用電器堆放其上。且陳報現況 稱:
3.
17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林口區後湖52-16號,但經台電公司通 知斷電,且從鐵門上方拍攝,內部堆放雜物及垃圾,似無人居住狀態。
4.
上開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部分建物使用權源不明,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 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 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 件於拍定後除建物、地上物、承租人承租範圍、道路不點交外,其餘部分 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 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9.
179-1地號土地為林口特定區計畫編定為農業區;179-
13.
179-6地號土地為林口特定區計畫編定為保護區,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 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14.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
1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6.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 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 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