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759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竹林路90 號前方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10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081794852號函稱,759地 號部分屬74店使字第2097號使用執照(73店建字第7190號建照執照)之建築 基地(法定空地),部分則非屬建築基地,經新北市政府73指-店03-763號建 築指示線載示為既成巷路。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 第8-5 條第三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 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 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 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 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