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姑媽居住使用,並主張因債務人有欠債務故以房屋之居住使用抵 債,因第三人非不爭執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3.
423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0月2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016057748號函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 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在場人陳稱客廳牆壁有漏水壁癌問題,請應買人注意。
5.
另據在場人稱本件拍賣標的與坐落基地有租地建物關係,惟因年代久遠不清楚詳情,故建物 實際占有使用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