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編號一土地部分上有建物;編號二土地上有系爭建物為第三人居住 使用。又本件僅就編號
2.
二土地及編號一建物共有部分執行,上開建物(除編號一建物外)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又編號二土地及編號 一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另建物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上開建物(除編號一建物外)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5.
本件建物僅就建物外觀現況估價,就其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 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之情形不明。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 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 海砂屋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又本件僅就建物現況拍賣,拍定 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 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