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 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 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 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5.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trial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