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均無臨路,其上為雜林,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163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 效。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 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 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 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 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