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348-1地號上有無門牌號碼一層樓加強磚造鐵皮屋占 用,部分為屋後空地及屋前道路;414地號為空地,與僅可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相 連。依鑑價報告所載414地號與348-1地號毗鄰,為348-1地號屋前道路之一部 分。
7.
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一為之。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 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