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稱:575地號土地位於中和區民安街4巷之 巷道,其中民安街
3.
20號建物後方部分有占用 等語;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資料,本地號部分土地係65使字第2093號使用執 照(63建字第56號建照)之建築基地等語;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 1891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32號民事裁定見解,建築基地 之法定空地,並非不可分割或移轉,無與建築基地其他部分合一為同一人 所有之必要;如為無區分建物所有權之土地所有權人,尚非不得單獨將土 地讓與而為移轉,僅於出賣或拍賣時,嗣後取得區分建物所有權之人,有 無優先承買權而已,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符合 租地建屋或對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有地上權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規定者,亦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