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8~6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車子路122之2 號鐵皮屋建物東側,58~65地號土地上為雜草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 物,6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店區車子路122之2號鐵皮屋建物部分占 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鐵皮屋不在拍賣範圍,鐵皮屋占用 土地之法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
4.
6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 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6.
66地號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 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 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 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