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查封地點,地政指稱:地號17號位 於道路旁,於環球車輛檢測廠之斜對面,土地上有種植菜園,經債權人查 報現為共有人種植;其餘拍賣標的15-
4.
18-2地號位於17號土地後 方,為雜林地,無道路可通,實際位置如地籍圖所示,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實際位置。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 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8.
18-1及18-2地號土地依林口特定區計 畫編定為保護區;17地號土地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編定為農業區;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 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 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