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6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 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124之1號「福神宮」坐落,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前案經 債權人查報係債務人之父執輩口頭同意建廟,無任何契約,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1116地號有部分延伸位於門牌號碼北宜路2段18號建物之車道 出入口前之水泥鋪面。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 不在拍賣範圍內,其與土地間之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115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1116 地號為道路用地。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1116地號土地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2月16日新北工建字 第1092431509號函覆,係88店使字第622號使用執照(86店建字第933號建造 執照)卷內86定-店03-1821號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 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 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