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0年8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 債權人表示現場無54號門牌建物,惟有56號建物,另經本院詢問對面鄰居後,其表示債權人 所指未有門牌之建物即為54號,但不清楚所居住為何人。嗣本院110年9月23日現場會測查封 增建部份(即暫編1031建號),經債務人配偶張先生引領進門,地政人員測量後稱屋前及屋 後有增建,三樓有增建,張先生稱建物因地基傾斜,水泥師傅說地基流失,所有建物有傾 斜,連一樓鐵門都難以合攏,另各樓層有壁癌,目前由債務人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居住等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商解決。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情事) ,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 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