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不動產分七標分別拍賣,甲、乙、庚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丙、丁、戊、己標不動產各標不動產數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各標均以 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3.
本標標的除78-1地號土地以外之76地號、78地號、79地號、80地號四筆土 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院111年2月8日現場指界時,744地號現況為雜木林。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7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惟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8.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11年5月23日函略稱744地號土地係債務人於民國94年9月間向高○○購買取得(登記日95年2月22日),但早於94年4月間高○○ 已與公所簽定同意書(包含744地號以外之其他用地)同意由公所先行使用 (暨協議價購)。後公所於96年間發放包含744地號土地在內「部分用地」 之價購費(前期款)予高○○;另於97年間發放「全部用地」價購款(尾 款),用地費發放名冊中債務人及高○○均載有744地號,且用地費發放名 冊中領補償費欄位均未用印。
9.
上開協議價購實際情形及當事人間契約協議、繼受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如 何,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評估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10.
本案不動產分七標分別拍賣,甲、乙、庚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丙、丁、戊、己標不動產各標不動產數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各標均以 總價最高者得標。
1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2.
744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