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687地號位於三峽區弘道(產業道 路)89-5鐵皮地上物往南100公尺處雜林,無地上物占用。本件687地號土 地係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依同 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之農民、農企或農試研究之團體、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承受,否則投標無 效。
2.
本件拍賣1256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土地使用地類 別:林業用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1256地號土地位於三峽區弘道89-5鐵皮地上物往南150公尺處之雜林,無地 上物占用。
3.
本件土地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並應注意投標前應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詢確認系爭土地,若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使用移轉有 無限制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第460條之1規 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 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 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 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 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
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 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