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2月2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為破布子園,位於產業道路旁。
4.
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111年2月2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41地號種植萬能薯;144地號位於 道路旁,其上為雜草;145地號上有數顆香蕉樹、部分種植玉米、其餘部分為雜 草;149地號上有數棵香蕉樹、其餘部分為雜草;173地號部分種植蒜頭等短期 作物,部分為雜草;175地號有二棟鐵皮屋坐落。
10.
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3.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