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均未辦理保存登記,於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陳茂生在場稱其為現場廠房之承 租人,屋主為張振欣,張振欣表示廠房係向前手購買取得等語(按:張振欣主張其為未保存登記 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建物為其財產,非債務人所有並聲明異議一節,雖經本院以應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以資解決為由而裁定駁回確定,惟尚未見第三人有提起相關訴訟,本件拍賣之未保存登記 建物如嗣有產權相關之爭執,應由拍定人自理,宜請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等占有 使用土地及建物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拍賣之建物均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 危險。六、編號4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占用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 拆除之危險。
8.
編號5建物無獨立出入口,僅能從編號4建物之大門出入並依內部樓梯上下樓。建物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編號
9.
5建物一併承買。應買人應注意 如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