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高雄市梓官區典寶段175號建物
3.
二樓天 花板有嚴重漏水,在場人林宏隆稱亦是共有人,目前為其居住使用,林淑娟目前沒有居住於此, 地政人員稱5月份有他股執行,現況與前案執行時情況相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本件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購權,需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如房屋共有人與土地 共有人均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房屋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0.
據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分管契約之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