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 區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土地。
4.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本件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位於北 屯區三光巷內,查封時系爭拍賣土地上坐落數未辦保存登記平房及磚造混 凝土房屋,本件執行履勘時其上房屋均未懸掛門牌,惟有人使用,且上開 建物非拍賣範圍,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非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就其所共有部分具有優先承買權。 又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 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 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