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20建號打通,無水、電,無人居住使用,地上堆置垃圾土石,部分天花板油漆剝 落。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
本件房屋4號、6號門牌標示所在為該棟建築物之2樓,其出入口有二處,分別位於新北市土 城區頂埔街105巷及43巷,且二處出入口位置在外觀上均顯示為1樓,惟43巷之出入口實際 為該棟建築物2樓之出入口,本件房屋則在該出入口之地下層,實際之出入口在105巷,並 無門牌標示。而地下層房屋,是否有採光不佳、通風不良,及是否宜居等問題,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3.
建物經鑑價公司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 院履勘及調查時,除發現部分天花板油漆剝落外,沒有發現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 形。債務人在執行過程,沒有表示存在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購買法拍房屋均存在一定風 險,應買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 動產。
4.
223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隨時有被建管單位拆除的風險,拍定人也無法持本 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6.
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 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 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 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0.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 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 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 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1.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 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 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 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