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其上為空地,有 種植農作物。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且標的土地 未臨路,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之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
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