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6地號土地南北側均有灌溉溝渠,產業道路位於北側,其上甫完成整地,尚未種植作物,毗鄰地係種植水稻,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或本公司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法院或本公司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或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