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7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文山區景 興路153巷47號及45號旁巷道,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3月28日北市都授建字 第1116122833號函覆係69使字第1111號使用執照(67建(景)字第0120號建照 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 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專有 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 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 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 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 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
4.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 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