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4.9.18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227號土地係經國路一段315巷12 弄1號屋旁巷道,234號土地係經國絡一段315巷12弄之巷道,246號土地係 經國路一段315巷10弄
3.
本件於111.10.11再至現場履勘,227號土地使用情形同;234號土地係經國 路一段315巷12弄1至19號間之巷道、315巷巷道、315巷10弄巷道、部分疑 似為315巷10弄1-2號庭院占用;246號土地係經國路一段315巷10弄
5.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
6.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且供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 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六、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9.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