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7月26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365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門牌:苓雅區四維一路260號,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 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優先承買: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並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即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其效力優先於土 地共有人。六、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 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明指 定拍定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次開 標,於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後順序之各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 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