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9.2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46號土地上為雜林、道路,有建物部分占用,門牌號碼桃山村清泉297之8號臨。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 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 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 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 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