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部分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合森巷 88號之磚造二樓加蓋至三樓之建物等數間座落其上,另部分土地為空地,債權 人代理人稱本件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標的上之平房數棟及樓房為共 有人所有及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 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 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 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