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現場執行時,標的坐落於中山路4之3號至6號之騎樓 前畸零地,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 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