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部 分土地為道路,部分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權屬不明,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如共同投標,均需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