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現況:編號
2.
4土地上均有多棟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為空地。土地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