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魚塭及私設小路,編號2土地為水 路。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部分魚塭部分水岸、水路,編號2土地為水 溝,土地位置為裡地。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 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漁獲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3.
拍賣之編號1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六、耕地(漁牧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