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有數棟平房、三合院等。據鑑定報告書所載,該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嗣據債權人陳報,該土地坐落建物門牌為臺南市後壁區新東里 新港東
3.
34及35號等。應買人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 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5.
有優先承買或點交案件,拍定後仍需進行調查、通知及執行,耗時較久, 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拍定後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第三次拍賣未拍定,迄至拍定 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 審慎投標。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