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31地號現均為雜草林木叢生,且依照航照圖 顯示,皆無路可通。
4.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應 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中28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trial
7.
731地號均係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其中28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trial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 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 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0.
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 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