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月10日查封時,10795建號房屋騎樓堆置回收物,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該址, 房屋由債務人兄弟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本標 別不動產合併買受。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20915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買受人注 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 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