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之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又拍賣建物坐 落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拍定後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 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2.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需限於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時,並應提出證明)。
3.
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坐落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六、本案拍賣建物,依估價報告顯示屋齡約為40年,屋況老舊。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 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