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使用部分。又 土地上有雜木及第三人所有之建物數棟(其中有門牌號碼大埤鄉西鎮8號)占 用,其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前開建物與土地間占 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16地號土地不點交。
6.
16地號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