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2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0地號土地為農地,目前休耕中、 無作物;另於112年4月24日現場履勘1212地號土地及其上402建號建物,債務人不在場,經入內 檢視,應無人居住,有水電,屋前放置洗衣機、冰箱、藤椅等物品,一樓客廳放置大量水電工 程用工具、纜線等,部分房間有家具,三樓前方神明廳有一組神桌,無祖先牌位及神像,一樓 後方有增建(增建面積24.7㎡,該面積係於現場依據建物測量成果圖實地丈量所得,僅供參考, 實際面積仍須以地政機關勘測所得為準),建物一至三樓多處有壁癌龜裂等現象。據鑑價報告記 載:本案經現場勘查,標的1210地號現況為空地,建物門牌臺南市六甲區龜子港303巷267號為 三層樓透天建物,現況閒置無人居,室內屋況維護不佳。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及建物之應 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 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3.
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 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 嗣後補正)。 六、
4.
1212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5.
1212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 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又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 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6.
本件拍賣建物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 農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 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7.
402建號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