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475地號為道路,476地號、477地號上有建物數棟、空地、私設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 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載,475地號為鄉村區交通用地,
4.
477 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 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6.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 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 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拍賣之不動產(包括含增建者),拍定後執行當事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