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0年12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嗣本院112年3月13日履勘現 場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一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餘為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 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2.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4.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