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18地號土地為雜木、火龍果樹及部分為 泥土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物均為共 有人所有、所種植,無租約及分管契約,僅請求就債務人持分土地予以執 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418地號土地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臨約 3米寬產業道路。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甲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 行費用時,乙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5.
拍賣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