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房屋使用人為共有人及其家屬,其稱房屋有漏水、裂痕、地層下陷。現住 共有人表示豬舍、鐵皮車庫、倉庫、貨櫃屋、雞舍等均為共有人所蓋,惟因使用上皆有助於 主建物農舍使用,依法隨主建物一併移轉。
2.
據地政人員表示,84建號應有兩棟建物,即紅磚、水泥建物各一棟,門牌均為7-1號,後戶 政機關改編為
4.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其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 或建物登記謄本、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為無效, 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標的878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 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件10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