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8地號土地現為魚池,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328地號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