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696地號土地為門牌 號碼新北市金山區中華路123號建物(現為天上聖母宮廟)旁之空地,現況為 遭一層鐵皮停車棚及停車棚後側一層磚造破損之建物占用中。另門牌號碼 中華路139號2樓建物之增建陽台占用696地號土地。」等語。
3.
依據民國112年6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位於新北市金 山區中華路123號建物旁之土地,使用現況為土地上有鐵皮屋部分占用且為 停車場使用。」等語。
4.
依據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2年5月8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20859702號函所示, 本件696地號土地屬金山都市計畫之第二種住宅區。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 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 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 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 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定著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其 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皆不明。拍定後,上開建物、定著物與系爭土地間之 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6.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09年6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091160674號函稱: 「696地號土地部分係70金使字第3555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為 保留地」。是本件拍賣之696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其利用之禁止或限制, 應買人於投標前,務必先行查明相關法令之規定,拍定人不得以該土地為 法定空地無法使用或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併請 詳加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