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有增建,建物二樓老舊有嚴重漏水現象。又鄰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姪兒李侑軒居 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農舍),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情形投 標人(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基地所有權人日後如訴請拆屋還地,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3.
313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 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行政院農委會(96.2.13農水保字0961848111號函)解釋,投標人(應買人)資格應符合 『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能否辦理過戶,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